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榆检刑审诉刑抗〔2019〕12号
榆次区人民法院以(2019)晋07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但适用缓刑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纠集多人参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且持棒球棍首先动手参与斗殴,在聚众斗殴中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参与聚众斗殴具有持械聚众斗殴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等加重情节,且马某某主动到案后虽自愿认罪,但未如实供述,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明显量刑偏轻,且不应当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