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并杏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以(2020)晋0107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29353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法律适用有误。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汽车开锁工具盗窃车内财物,查获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改锥等五件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并制作扣押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但一审法院对于该犯罪所用的财物,却没有判决予以没收,显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该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