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马某某职务侵占罪)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济市中检公诉刑抗(2019)3号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18)鲁0103刑初49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采信证据错误,理由如下:

2016年1月至1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有限公司河北区域**经理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公司河北区域融资担保业务的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本单位款项9074197.30元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1.审计报告、财会人员的证言、相关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证实,马某某通过和**POS机刷取的**公司代为保管养殖客户银行卡资金数额,除去马某某使用其控制的银行卡向**公司公用账户还款的总额以及相关刷卡费用,金额为9074197.30元。

2.审计报告审计时所依据的资料为**公司的账目资料以及相关账户交易明细,没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系不真实的。根据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公司财会人员李某某、任某某以及业务员等证人证言证实,财会人员根据公司公用卡的网银交易记录及向马某某及业务员核实后的信息,及时记录财务账目,且**公司相关账目中除了马某某控制账户转款的情形外,无任何关于马某某转款其他情形的记载;网银交易记录中有交易对手信息的资金交易情况与**公司的账目情况能一一对应,不能体现对手信息的部分记录,也能与**公司的现金流水账、业务收入帐、客户分户账及融资担保业务审批流程表能够相互印证;无任何证据或证据线索显示**公司账目不真实,或者显示无对手信息部分的交易系马某某或马某某安排他人转款。

3.被告人马某某自归案后,从未进行过相关辩解。马某某到案后一直辩解,自己不在**公司任职,和**账户的资金系其个人经营业务所得,从未辩解过自己与**公司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或者****公司拖欠其资金,也从未辩解过自己或安排他人向**公司公用卡内转账以归还**公司资金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案件事实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但不是排除一切怀疑。目前没有证据或者线索证明可能存在马某某以其他名义向**公司公用账户转款的情况,不应属于“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我院起诉书指控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数额为9074197.3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处马某某有罪并处以相应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546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