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陈检刑检诉刑抗〔2020〕2号
陈仓区人民法院以(2020)陕0304刑初125号书对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白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白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有抗诉之必要,理由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白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陈仓区人民法院基于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白某某当庭认罪认罚的表现,采纳了我院提出的量刑意见,并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从宽处理的刑事判决。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白某某上诉导致一审法院对其从宽处理的依据丧失,致量刑不当,对其不应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并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附:
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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