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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马某甲敲诈勒索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陇检诉诉刑抗〔2019〕2号

    陇西县人民法院以(2019)甘112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甲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前罪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马某甲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马某甲的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应当为65万元。一审判决书将被告人马某甲行贿24万元犯罪数额已判处刑罚,不应计入其敲诈勒索犯罪数额,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被告人马某甲实施行贿犯罪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给马某乙、马某丙行贿24万元,属违法犯罪行为,该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被告人马某甲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属新的犯罪事实,其24万元行贿款属违法资金,不受法律保护,不应从本院认定的敲诈勒索罪数额中剔除。其次,被告人马某甲实施行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不同。行贿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让马某乙和马某丙在甘肃省陇西县**改造项目(第三标)工程上予以照顾。敲诈勒索的犯罪目的是以其在工程中亏损为由,要求补偿70万元的工程损失款,并以举报马某乙、马某丙受贿相威胁。由于前后两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导致造成的犯罪结果亦不同。再次,马某甲经营的甘肃省**建筑工程公司与陇西县**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甘肃省陇西县**改造项目(第三标)的工程的合同是甘肃省**局和陇西县**局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该工程是由甘肃省**局和陇西县**局之间进行清算的,马某甲经营的甘肃省**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和甘肃省**局签订分包合同及清算协议,且该公司无资质承包工程,被告人马某甲要求马某乙和马某丙补偿70万元的工程损失款纯属故意敲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成立自首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2018年5月29日马某乙和马某丙因受贿已主动向省委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了情况说明,2018年5月30 日省委巡视组工作人员对马某甲进行询问时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故其不符合自动投案。对马某甲进行询问过程中,马某甲仅陈述了其向马某乙、马某丙行贿的事情,在谈话笔录中,也未陈述其向马某乙和马某丙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陇西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2刑初160刑事判决书将被告人马某甲向马某乙、马某丙行贿的24万元未计入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数额,且认定自首情节,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附:

   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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