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攀东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以( 2020)川0402刑初12号书对被告人高利峰等十八人非法经营一案判决,其中判处被告人高利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高利峰所判处刑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具结书中提出的量刑建议,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因被告人高利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从轻处罚。现被告人高利峰上诉,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导致量刑偏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高利峰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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