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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应检二部诉刑抗〔2020〕3号

应县人民法院以(2020)晋0622刑初11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判决: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偏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判决书适用的法律失误、量刑畸重为由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高某某以量刑过重、应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惩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条件不再具备,原判刑罚所依据量刑建议基础已不存在,应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某某在一审判决后虽有合法的上诉权利,但其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表明其既不是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也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本院依法提出抗诉并非只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法律裁判的自觉,从根本上减少无所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运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被告人高某某现住应县**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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