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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一部诉刑抗〔20202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8刑初177号书对被告人高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判决,一审宣告刑刑期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提出上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依据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但向被告人送达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高某某认罪不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某某认罪但不认罚,依法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不适用原判刑期,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人民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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