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来检公诉诉刑抗〔2020〕4号
来安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122刑初105号书对被告人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判决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宣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判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且法院是在本院对二被告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处,现被告人高某某以量刑过重、罚金太多和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为由上诉,本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因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同意在本院提出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刑,现被告人提出上诉,系对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的否定,故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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