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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高某某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喀检公诉刑抗〔2019〕3号

喀左县人民法院以(2019)辽1324刑初2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高某某非法所得1,097,790元,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且适用缓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以其本人、陈某某、邵某某名义注册“**汇”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人员,非法获取利益。发展会员总数高达70余万人。据“**汇”总头目张某某的判决显示,“**汇”涉案人数总计598万余人,被告人高某某所发展的下线会员达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以上,足以显现其在“**汇”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对该组织发展壮大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但和第一主犯张某某有所区别。判决认定高某某系从犯,属于适用法律有误,忽视了其在该传销组织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应认定其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为妥。

综上所述,喀左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4刑初26号判决书未能准确评价被告人高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重罪轻判,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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