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仪检诉刑抗〔2020〕2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以(2020)苏10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翔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高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翔认为其有部分真实交易应当核减,系单位犯罪不应并处罚金,且应认定具有立功行为,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高翔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高翔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征求其意见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人在向其详细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后,确认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等有无异议,并明确告知、详细解释本院的量刑建议已经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坦白、退赃等情节,并据以对法院建议量刑,被告人高翔表示无异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及讯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其委托的辩护人也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确认。一审开庭时法官亦再次确认其是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表示自愿适用。现被告人高翔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认为自己与沈某某共同向开具进项票的公司拿货,有真实交易,虚开数额应当减去真实交易数额;系单位犯罪,不应判处罚金;具有劝说同案犯自首的立功情节,要求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因而提起上诉。承办人认为被告人高翔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提出的真实交易数额已予以核减;对被告人高翔判处罚金是基于其个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然人犯罪行为而非基于其为了单位利益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犯罪行为;被告人高翔归案后虽有规劝韩某某投案的行为,但韩某某并未因其规劝而投案,其规劝行为未取得实际效果,韩某某系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到案,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综上,被告人高翔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后,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其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其应当获得更重的处罚。
综上所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后,被告人高翔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本院一审时提出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其应当获得更重的处罚,一审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附:
被告人高翔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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