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被告人魏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
孝义市人民法院以(2019)晋118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日,依法对其进行过三次讯问,但其均拒绝承认自己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的犯罪事实,其不具有坦白的情节,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案卷显示,被告人魏某某在案发前曾有多次前科劣迹如下:2009年4月1日,因抢劫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2013年10月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3月2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赌博,2016年5月1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殴打他人,2018年6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这些前科劣迹表明,被告人魏某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其先后实施过抢劫、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案件,且其于2018年6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后,就于当年12月20日又实施了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虽然该“实施细则”中也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做了规定,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减少基准刑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综上所述,孝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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