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长检一部诉刑抗〔2020〕4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20)鄂05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魏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从而获得了从宽处理,但是在一审判决后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1、 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应从严惩处。
1、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涉案金额高达1万余元,情节严重;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魏某某在当地作案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
2、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庭审期间对大部分犯罪事实仍不如实供述,直至其家属帮助其退缴了犯罪所得,方才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魏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得到了法院的从宽处理。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决定对被告人魏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魏某某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其不应当享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致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附:
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