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滨区检公诉刑抗〔2019〕4号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16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魏某某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明显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抢劫车辆及车内物品手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被告人魏某某拒不供认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其辩解明显不合理,被害人陈述事实与证据相印证,应当采信被害人的陈述及客观证据。
第一、被告人魏某某辩解本案的凶器剪刀并非其所有。但2018年12月18日、19日魏某某在侦查机关尚未取得剪刀来源证据时辩解剪刀是滴滴司机的,后侦查机关对张课居委会附近小超市进行排查,发现魏某某在该**超市购买了一把剪刀,在侦查机关调取到魏某某购买剪刀的相关证据后,2018年12月28日魏某某承认了剪刀是在案发当晚购买,找张超超怕吃亏防身用,不知道司机是怎么知道我口袋有剪刀的;2019年6月3日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称剪刀在上车前扔到新立河了,司机的剪刀不知他哪来的;因此关于剪刀的来源及用途,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反复多变,但根据魏某某购买的超市老板张某某的证言和辨认,证实案发所提取的剪刀与其超市内5元剪刀样式相符,通过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实魏某某的确在17日0时20份从该超市购买剪刀,该超市距离魏某某居住的**宾馆不过50米的距离。魏某某辩解其购买剪刀是为了向张某甲要债怕吃亏,但根据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虽然其欠着魏某某1000元钱,但两人关系很好,从未因要账闹僵过;且魏某某12月20日供述关于滴滴司机如何知道、发现其口袋有剪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可以证实魏某某是有预谋的在案发前购买剪刀,后叫了滴滴出租车抢劫的事实。
第二、魏某某辩解其让出租车司机送其到**镇**村是为找信某某聊天,到**后通过QQ电话联系信某某。但信某某证实魏某某没有联系过她,侦查机关对魏某某的手机进行检查,查看其与信某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魏某某未给信某某打过QQ电话,其辩解不成立,说明其撒谎。
第三,被告人魏某某具有使用匕首威胁出租车司机并索要财物、抢劫车辆的行为。被告人魏某某辩解未向滴滴司机索要过钱财,开走滴滴司机的汽车是因害怕对方叫人来报复,但被害人姜某某陈述在张课小区向魏某某收取车费时,魏某某不断变换支付方式,但未支付车费,突然魏某某拿出剪刀向其索要现金,被害人的陈述与魏某某案发前购买剪刀等证据能够印证,因此被害人的陈述相对客观真实。魏某某供述称自己拔车钥匙是怕司机开车追他,说明魏某某已经拔走车钥匙,司机不可能开车追他;魏某某当时可以选择附近藏匿躲避,为何选择开走被害人车辆,其解释不合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0时20分在超市购买剪刀,1时0分打出租车,后魏某某携带剪刀并使用剪刀威胁被害人,致被害人不敢反抗后开走车辆,并且将车辆藏匿于滨州彩蝶园附近草丛中,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非秘密窃取偷开他人机动车,而是有预谋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二)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魏某某量刑畸轻。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抢劫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抢劫致使一人轻微伤,抢劫数额35287.3元。应当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之间量刑。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抢劫未遂,据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畸轻,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综上所述,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及案件定性均明显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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