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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黄云英、王康明受贿、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文检一诉刑抗〔2020〕Z2号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5刑初480号书对被告人黄云英、王康明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黄云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被告人王康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

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云英、王康明接到警情信息后,多次向开设赌场的涉黑犯罪团伙组织成员韩某某、李某某等以打电话方式通风报信,致使韩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顺利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判决书在认定二被告人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同时却未认定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理由如下:

一是二被告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直接联系,沦为其 “保护伞”。韩某某、李某某(已死亡)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团伙于2013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期间在海南省文昌市**地区开设赌场;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云英、王康明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的组织、领导者韩某某、李某某多次直接联系,收受二人财物共计4.35万元。其中,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云英7次单独收受韩某某所送财物共计1.4万元。

二是二被告人7次通风报信导致赌场未能及时查处,并更换多处地点后继续开设赌场。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云英、王康明接到警情后,先后7次给韩某某等人通风报信,致使该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赌场一直未被查处,并因举报而在文昌市**镇**村委会**市场附近处、文昌市**镇**村委会**附近处、文昌市**镇**村委会**基站附近处3处变换地点后继续开设,虽然均系韩某某团伙开设的赌场,但应认定为开设不同的赌场。

三是该赌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经济支撑。该赌场营业期间安排多名组织成员在赌场内工作,共获利50余万元,为豢养该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来源,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稳定均有重要帮助作用。  

被告人黄云英、王康明作为警务人员,具有查禁、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不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7次通风报信,帮助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成员逃避查处,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决书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云英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为本案的主犯;被告人王康明系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民警工作,起辅助作用,为本案的从犯,但判决书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量刑畸轻

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被告人黄云英、王康明身为警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先后7次通风报信,帮助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成员逃避查处,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文昌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二被告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未认定为“情节严重”,均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未认定被告人黄云英、王康明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云英为主犯,被告人王康明为从犯,未援引相关法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未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而在五年以下量刑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邓瑞文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2020年6月12



附:被告人黄云英、王康明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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