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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黄宝国、陈国锋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榕检公二诉刑抗〔2020〕1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宝国、陈国锋、黄金泉、钟先武、李顺云、刘安、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洪建喜、黄论弟、黄城文、刘国文、盛行林、岩闷、黄栋、杨世庆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被告人林仕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黄宝国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国锋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黄金泉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钟先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顺云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庆国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十五万元;被告人王亦清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德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俊魁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洪建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论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城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刘国文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盛行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岩闷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杨世庆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仕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虽对起诉书认定事实和罪名全部采纳,但对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陈国锋、黄金泉、钟先武、刘安、吴庆国、王亦清 、陈德华、张俊魁、洪建喜、黄论弟、黄城文、刘国文、盛行林、岩闷、黄栋、杨世庆等16名被告人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侵犯多种客体特别是危及食品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予以严惩

上述黄宝国、陈国锋等18名被告人的行为除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外,同时还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规定,又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社会危害性极大,因从一重罪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在量刑上应当从严把握。

首先,上述18名被告人共谋分工合作,雇佣国内货车,经非海关设关的渡口码头前往缅甸,向缅甸供羊商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走私入境,后运往福州市、闽侯县等地的羊场销售,经检验,涉案走私的缅甸疫区活体羊中检验出口蹄疫、蓝舌病、牛结核杆菌等多种疫病。据此,18名被告人走私并销售的缅甸疫区活体羊,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规定的“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制品”的食品,且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故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一重罪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时,应当考虑同时其还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予以从重处罚。

其次,从社会危害性看,走私疫区活体动物比走私疫区肉类、肉制品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其不仅危害食品安全,同时还会传染给本地动物,给本地畜牧业或养殖业造成潜在危害。本案走私并销售的羊系缅甸疫区患有多种疫病的活体羊,主要向福建福州、宁德、南平等地销售,根据在案证据,走私羊与本地羊存在混养的情况,疫病存在迅速传染给本地健康活体羊的极大可能性,故其危害性明显大于走私疫区肉类及肉制品,在量刑上应从严把握。

再次,根据当前国家对食药品刑事案件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本案在量刑上亦应从严惩处。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以“四个最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即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明确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从重判罚。本案绝大多数病羊甚至包括被传染的本地羊均已作为食品流入社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严重危害,应当从严惩处。

二、走私本属普通货物,因处在疫区而被国家列为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量刑上不应低于走私同类普通货物的量刑

首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社会危害性更大,入罪门槛更低,量刑更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二十五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走私普通货物,货值金额在二十五万元的,甚至都很难达到偷逃税款十万元的追诉起点,故国家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处以更严厉的刑罚。而本案四个团伙其中每个团伙走私的疫区活体羊均达数千吨,三个团伙走私货值金额均过亿元,走私的数量及金额均超过上述标准的数百倍,应当从严惩处。

其次,我院量刑建议参照走私同样数量正常活羊的正常量刑,再予以酌情从重于法有据。如上所述,本案走私的是缅甸疫区患有多种疫病的活体羊,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走私正常活羊。因此,虽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但举轻以明重,我院对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18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参照走私正常活羊量刑基础上适当增加刑期,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之处;同时,我院量刑建议已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主从犯地位作用、坦白、是否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予以区分,不存在各个被告人量刑之间有失均衡的情形。此外,一审法院审理阶段,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陈国锋、钟先武、刘安、洪建喜、刘国文、盛行林、岩闷表示愿意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岩闷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钟先武的检举揭发行为虽不构成立功,其提供重要线索为破获本案起到了关键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虽一审法院审理阶段存在上述增加认定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一审判决对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18名被告人,除采纳被告人黄宝国、李顺云的量刑建议外,对其他16名被告人的量刑均整体下调刑期,量刑明显不当。

再次,一审判决对本案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18名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亦属偏低。本案各被告人如走私的是正常活羊,则应判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虽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对罚金数额无明确规定,但本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疫区活羊,亦要参照走私正常活羊应判处的罚金予以适当提高,才不致量刑失衡。

三、一审判决未采纳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的9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据此,本案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黄金泉、李顺云、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黄论弟、黄城文、黄栋、杨世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我院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除采纳已作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李顺云的量刑建议外,对其他9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均未采纳且整体下调刑期,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除被告人黄宝国、李顺云、林仕以外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均未采纳,且在我院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对已作认罪认罚的其中9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未予以采纳且整体下调刑期,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月21日

附:被告人黄宝国、陈国锋、黄金泉、钟先武、李顺云、刘安、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洪建喜、黄论弟、黄城文、刘国文、盛行林、岩闷、黄栋、杨世庆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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