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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黄建敏、张书文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蕉检公诉刑抗〔2019〕3号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刑初60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建敏、张书文、麻金平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兰某某、雷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建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币种,下同);被告人张书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麻金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兰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雷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黄建敏、张书文、麻金平判处的罚金刑畸轻,属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罚金刑明显不当;对被告人雷某某、黄某某个人获利的事实认定有误,导致罚金刑明显失衡;同时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罚金二万元,远高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更大的已决犯刘烜的罚金刑,亦导致罚金刑失衡。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黄建敏、张书文、麻金平等人实际所得来判处罚金,属法律适用错误。

该案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建敏等人非法获利共计150.5814万元,一审法院亦判决认定非法获利150.5814万元,但一审法院以各被告人犯罪实际所得的两倍以上判处罚金,属法律适用错误。本院认为犯罪所得与非法获利的内涵是一样的,均指犯罪行为人犯罪收入的总和,而不能理解为“利润”。无论是卖淫嫖娼本身还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对此类行为持否定评价,决定此类行为人由此而获得的经济利益都是非法的。至于行为人为此付出的成本,如付给卖淫人员的费用,卖淫场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付给协助组织卖淫人员、介绍卖淫人、通风报信人等的费用,都属于犯罪成本,依法不能在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犯罪所得或非法获利,一般情况下就是指收取嫖娼人员所有费用的总和。因此,本案应当按照非法获利150.5814万元的两倍以上判处罚金。同时,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判决的王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亦按照非法获利的两倍以上判处罚金,为维护司法公正,对该类案件法律适用应予以统一。

二、被告人雷某某、黄某某个人获利的事实认定错误,导致罚金刑明显失衡。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获利300元,被告人雷某某未获利,该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辩称其于2018年2月份应聘到场所上班,仅领取到300元工资。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辩称其于2018年2月13日应聘到场所上班,未领取到工资。但是在案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在该卖淫场所经营之初,被告人雷某某、黄某某、兰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已在收取嫖资,并将嫖资转给卖淫场所的结算账户,足以证明被告人雷某某、黄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即被告人雷某某、黄某某、兰某某均在2018年1月已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犯罪。因此,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参与时间相近,非法获利情况也相当。一审法院仅认定被告人兰某某获利9000元,未对被告人雷某某、黄某某参与时间等事实作出准确认定,采信被告人的不实辩解,属事实认定有误,导致本案判处的罚金刑明显失衡。

三、一审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罚金二万元,远高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更大的已决犯刘某某的罚金刑,明显不当。

2019年9月26日,一审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该案同案犯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同案犯刘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但仅判处3000元罚金。在案被告人雷某某、黄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均指向同案人刘某某系领班,刘某某到案辩称其是张书文老乡,所以张书文给其挂领班身份,月工资有6000元。该案证据足以证实刘某某的工资是兰双峰等人的两倍,体现刘某某的犯罪地位高于兰某某等人,但是一审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二万元罚金远高于刘某某的罚金刑,该判决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2019)闽0902刑初60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建敏、张书文、麻金平等人判处罚金刑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导致罚金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建敏、张书文、麻金平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路**号。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山**号。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区**号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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