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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黄某某、李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陂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2020)鄂011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量刑明显不当。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展传销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83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6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发展传销人员46人,涉案金额人民币91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组织、领导作用明显,发展成员人数较多、金额较大,但黄陂区人民法院仅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该刑罚与二名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的领导级别、发展人数及涉案金额均不相适应。

二、全案被告人量刑失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第二项第5条,各被告人量刑应当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相适应或相均衡。被告人黄某某为该传销组织的钻石董事,其在组织中的属于第二高级别组织、领导者,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系最低层级组织、领导者,发展传销人员7人,涉案金额仅有人民币13万余元,与被告人黄某某涉案金额相差人民币151万余元,与被告人黄某某发展人数相差76人,但刑期仅相差六个月有期徒刑。虽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层级仅差一级,但二被告人发展人数相差39人,涉案金额相差人民币77万余元,刑期却仅相差两个月有期徒刑。三名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及发展人数、犯罪数额相差较大,但量刑时没有进行区分,导致三名被告人量刑失衡。

三、遗漏适用法律。该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在适用法律条款时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遗漏法律条款。

四、处置涉案财产错误。该判决书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随案扣押作案工具苹果MACBOOK AIR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笔记本三本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作案工具不是本案三名被告人所有或持有,也不是在本案中扣押,而是在同案犯夏静、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家中扣押,由夏静、张某某持有,并随夏静、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移送。判决上述作案工具在本案中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该判决书量刑明显不当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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