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802刑初22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宣告两被告人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黄某某的财产处于混同状态,黄某某、许某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公司是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一旦出资,就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股东的一切权利都体现于股权之中,股东无权再支配公司财产,股东的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为公司财产,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公司用以清偿经营中负债的来源。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追及股东。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会造成当公司财产不能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受偿比例就会降低,甚至得不到任何清偿的结果。
在本案中,黄某某虽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公司账户内的钱款在形式上属于公司而不是黄某某个人。黄某某通过捏造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取**公司账户内的钱款,不仅属于“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还可能侵犯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黄某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黄某某与许某某共谋作案,属于共同犯罪,许某某的行为也同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宣告两被告人无罪,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是1866576****;136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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