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以(2019)鄂1223刑初329号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收到判决书。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本院提起公诉,崇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无法定事由和程序,而未采纳本院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属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992****。
2.其他有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