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鄂黄州检诉刑抗〔2020〕2号
黄州区人民法院以(2019)鄂11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一案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错误
一、从主观动机上来看,黄某某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虚构已承接黄冈唐家渡码头工程的事实,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其诈骗行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实施,其主观上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黄某某虽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该协议是由黄某某提供,协议内容双方也没有进行磋商,而且合作协议是在被害人向黄某某打款100万元之后,双方才签订的。这份协议只是黄某某作为骗取保证金,稳住被害人,让被害人饶某某误以为接到黄某某的工程做的手段。黄某某在拿到钱之后,用于了工程以外的其他个人用途,并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从侵犯客体方面来看,其行为并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仅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三、本案中,被害人是由于黄某某先前的一系列欺骗行为,如:带被害人看现场,虚构已经承接了相关配套工程,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合同、转账单、收据,带被害人与项目经理一起吃饭等,使得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饶某某误以为黄某某有工程给他做,才转账100万元给黄某某的,而且黄某某取得钱财在前,签订协议在后,从而可以看出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置与合同没有因果关系,只是由于被诈骗而陷入了错误认识。故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认定为诈骗罪。
综上所述,黄州区人民法院的(2019)鄂11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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