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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黄某某等2人故意伤害案)_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揭检公诉诉刑抗〔2017〕1号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52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人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当提起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被告人李某甲为从犯,导致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本案中,当黄某甲向李某甲提出去“打孙某某”,二人一起来到被害人家门口并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和相互拉扯,二人当场临时达成了犯意沟通,予以了默认或支持,李某甲推动了矛盾进一步激化。

关于推倒被害人,从案发时的证据看,目击证人陈某甲证实二人共同推倒,黄某甲在批捕阶段的笔录也供述系二人共同推倒;从案发后的状况看,王某某证实当陈某甲指认是黄某甲、李某甲将被害人打倒在地时,黄某甲回应她勾引我老公,并未否认李某甲未参与推倒;陈某乙和陈某丙均证实当陈某乙质问谁把人打成这样“生无人死就有人”,李某甲回答:“不是无缘无故打,她勾引我家公,你要怎样便怎样,我这条命跟她抵去。”结合当时的语境,可以推定李某甲默认了其参与打人导致被害人摔倒在地。侦查人员证实也据此锁定2人为嫌疑人并将2人带至派出所。黄某甲后2次改称李某甲拉其回家,其一人返回推倒被害人,与李某甲的供述一致。 上述证据中证实黄某甲、李某甲共同推倒被害人的证据体系更符合逻辑,更具证明力。因此,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二、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10年,量刑畸轻。

案发时被害人孙某某已经是年近七旬的老人,被告人黄某甲纠集李某甲上门殴打孙某某,打架过程中推打被害人,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导致被害人摔倒头部受伤并最终致死,并致使孙某某最终死亡的结果。在没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10年,量刑畸轻。

三、案发后被告人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家属垫付医药费2.7万元,尚欠医院12.87万元,被害人尸体尚未火化,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尚未化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117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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