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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黄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梓检一部诉刑抗〔2021〕Z2号

梓潼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0725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无罪。判决无罪的理由是本案在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不能再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只能运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评价,在经评价后其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以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不应再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二次评价,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证据不足,据此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有罪判无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损害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超越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的两辆二轮电动车,未观察到被害人仇某某从道路左侧横过道路,在道路中线处将被害人撞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不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均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本案被告人黄某某自以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疏于对道路观察,超车时未注意到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避让行人的义务,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将被害人撞倒受伤,其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黄某某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因被告人黄某某的疏忽大意,导致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直接将被害人仇某某撞倒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虽然被仇某某横过道路对事故发生有一定作用,但是间接的、次要的原因,本案直接的、主要的原因是被告人黄某某未尽到相关安全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

二、一审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只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评价,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不应在对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据此判决黄某某无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法条竞合错误。对于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适用法律,应当是在一个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条款和普通条款均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优先适用特别条款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是对法条竞合时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适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本案并不符合法条竞合的情形,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仅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法条竞合一个刑事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也就不存在优先适用某一个法律条款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要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必须是机动车,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电动三轮车不宜认定为机动车。因此本案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2.本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不存在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二次评价问题。在适用法律时应该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还是第二百三十五条的分析是对适用法律条款的选择过程,被告人并未因此既承担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后果又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的法律后果,不属于二次评价。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判决书以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认为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只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评价,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为的规定进行评价,并以此判决黄某某无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致使有罪判无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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