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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黄某甲、黄某乙故意杀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钦检刑抗〔2019〕3号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桂07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黄某甲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罪名与起诉书指控一致,被告人黄某甲漠视他人生命,当众杀人,作案时两次持尖刀朝被害人黄某丙的胸、腹等部位连刺数刀,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被害人家属至今未对其进行谅解。因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黄某甲、黄某乙家属代为赔偿丧葬费2.5万元,一审庭审后黄某甲、黄某乙家属向法庭代为上交了5万元赔偿金,法院可以据此对黄某甲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一审法院仅判处黄某甲无期徒刑,有违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黄某甲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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