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302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胜权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判决:一、被告人黄胜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胜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8940元,返还被害人单位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对被告人黄胜权犯罪行为所得财物予以追缴,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关于被告人黄胜权以6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价格承包当时年租金价值为138940元的涉案地下车库,后又以802400元的价格转承包给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被告人黄胜权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单位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损失78940元,同时其本人获得742400元的利益。该利益产生于涉案地下车库的管理收费权,而该管理收费权是由被告人黄胜权通过犯罪行为所取得,即该利益产生的前提、基础和原因是违法犯罪行为,故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对被告人黄胜权犯罪行为所得财物予以追缴,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附:
1.被告人黄胜权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刑事判决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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