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丰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208刑初3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齐某某等15人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艾某乙、吴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郁某某、张某甲、高某某、许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李某甲、郭某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艾某甲、史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为迫使史某乙迁出住宅,争强耍横,殴打郭某乙,致其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艾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艾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郭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史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涉案物品已移送到法院的17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移送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艾某乙、吴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郁某某、张某甲、高某某、许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李某甲、郭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艾某甲、史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为迫使史某乙迁出住宅,争强耍横,殴打郭某乙,致其轻伤二级,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齐某某、李某乙(在逃)、何某某(在逃)、艾某甲纠集在一起,组成比较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唐山市丰润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恶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齐某某、李某乙(在逃)为谋取私利,以国家正规体育彩票站为掩护,雇佣被告人艾某甲、艾某乙、吴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人为管理人员,以收购彩票站或者联合其他彩票站的形式组织被告人何某某(在逃)、郁某某、张某乙、许某某、高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郭某甲、李某甲、周某某(在逃)、马某某(在逃)经营17个彩票站,依托河北省正规体育彩票“11选5”中奖结果,自己当庄家接受下注并赔付,不打印彩票,所收下注资金不进入正规彩票站收费系统,而是由17个彩票站私下收取,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
(二)故意伤害罪
2017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逃)怀疑被害人张某丙购买黑彩票没有给付全部资金而与张某丙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何某某(在逃)纠集被告人艾某甲、史某甲、李某乙(在逃)将被害人张某丙带到唐山市丰润区还乡河南岸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丙右侧外伤性气胸、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三)寻衅滋事罪
2018年3月21日8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18小区108楼1门502室,因该房屋交接问题,被告人何某某(在逃)纠集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该房屋住户史某乙的表兄郭某乙打伤,致被害人郭某乙左膝内侧副韧带部分撕裂、左膝内侧支持带损伤,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与李某乙(在逃)、何某某(在逃)夫妇、被告人艾某甲纠集在一起,组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在唐山市丰润区范围内实施多起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赌博罪犯罪事实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齐某某、李某乙(在逃)为谋取私利,以国家正规体育彩票站为掩护,雇佣被告人艾某甲、艾某乙、吴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人为管理人员,以收购彩票站或者联合其他彩票站的形式组织被告人何某某(在逃)、郁某某、张某乙、许某某、高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郭某甲、李某甲、周某某(在逃)、马某某(在逃)共同操纵17个体育彩票站,以河北省正规体育彩票“11选5”中奖结果为依据,自行设定投注方式和赔率,不打印彩票,所收下注资金不进入正规彩票站收费系统,而是由17个彩票站私下收取,自己当庄家接受投注,组织他人进行黑彩赌博活动,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
(二)故意伤害罪事实
2017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逃)怀疑被害人张某丙购买黑彩票没有给付全部资金而与张某丙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何某某(在逃)纠集被告人艾某甲、史某甲、李某乙(在逃)将被害人张某丙带到唐山市丰润区还乡河南岸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丙右侧外伤性气胸、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三)故意伤害罪事实
2018年3月5日何某某、李某乙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史某丙唐山市丰润区18小区108楼1门502室。同年3月21日8时许,何某某(在逃)、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该住室,强行要求该房屋住户史某乙搬出该房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及刘某某对在场被害人郭某乙进行了殴打,致被害人郭某乙左膝内侧副韧带部分撕裂、左膝内侧支持带损伤,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齐某某与李某乙(在逃)以营利为目的,雇佣和委托他人共同操纵17个彩票站,接受投注,组织他人进行黑彩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艾某甲、艾某乙、吴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郁某某、张某甲、高某某、许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李某甲、郭某甲接受被告人齐某某与李某乙的雇佣和委托操纵17个彩票站,具体管理和负责各彩票站的黑彩赌博活动,其行为亦已构成赌博罪。但指控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无法认定。被告人艾某甲、史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为迫使史某乙迁出住宅,争强耍横,殴打郭某乙,致其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各被告人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罪名不当,应变更为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某某有犯罪前科,系赌博罪主犯,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艾某甲、艾某乙、吴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郁某某、张某甲、高某某、许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李某甲、郭某甲在聚众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乙、吴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高某某、许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李某甲、郭某甲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艾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丙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张某丙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邱唐生、方岩提出的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艾某乙、吴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郁某某、张某甲、高某某、许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李某甲、郭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艾某甲、史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为迫使史某乙迁出住宅,争强耍横,殴打郭某乙,致其轻伤二级,构成寻衅滋事罪。
理由如下:
(1开设赌场罪
在认定事实方面与法院基本一致,但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时间上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一直从事黑彩交易,持续时间长,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赌博场所较为固定,即17个彩票站和所建的微信群进行转账交易,开设赌场的地点具有固定性;齐某某和其他彩票站站主并未参加赌博,也没有利用人际关系、资源召集、组织每一次赌博,且购买黑彩彩民之间也不认识,不属于赌博罪的犯罪特点,而是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制度性;本案中所有购买黑彩的彩民均是17个彩票站的常客,采取对社会人员半开放式,并有对应的QQ群和微信群进行购买统计,具有开设赌场的半公开性;并且本案的涉案金额较大,人数众多,14名被告人均是彩票站站主或者统计会计,没有包括参赌人员,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而非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赌博罪。
根据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105号、106号与此案案情基本一致,被告人齐某某等14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或直接去彩票站购买,根据体育彩票“11选5”中奖结果,并利用微信群、QQ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齐某某等人开设和经营赌场,共接受赌资1800余万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对于被告人齐某某量刑畸轻,本案被告人齐某某为主犯,有前科,并且是涉恶团伙主要成员,判定其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量刑畸轻。
(二)寻衅滋事罪
对于本案涉及的18小区108楼1门502室虽在何某某名下,但是此处房产如何变更到其名下的合法性无法确定,原房主史某丙拒不配合调查,何某某2019年3月1日被抓获。经核实,何某某、李某乙并不能准确说出如何购买的该房产,且法院认定以25万元购买18小区108楼1门502室95平米的房产远远低于市场价。经核实,李某丙并未实际给原房主史某丙进行打款,何某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合法性不能认定。并且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对于房产没有任何的权利,只因双方言语不和便大打出手,将住户史某乙的表兄郭某乙打成轻伤并有用绳子捆绑被害人的情节,远远超出了故意伤害的必要限度,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本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艾某乙、吴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郁某某、张某甲、高某某、许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李某甲、郭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被告人齐某某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艾某甲、史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某某、艾某甲为迫使史某乙迁出住宅,争强耍横,殴打郭某乙,致其轻伤二级,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齐某某、史某甲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艾某甲、郁某某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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