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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龙治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陇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陇西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抗诉,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陇西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一审判决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陇西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未对被告人龙某某的违法所得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317

附:被告人龙治江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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