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巢检检一诉刑抗〔2019〕48号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以(2019)皖0181刑初532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俞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被告人龚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1.2017年4月的一天,周某某(另案处理)因向赌场老板黄某某索要护场工资未果,遂邀集被告人龚某某、俞某某及金某某、梅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巢湖市向阳苑小区门口集结,由周某某、俞某某各自驾驶一辆轿车前往含山县仙踪镇黄某某赌场,到达黄某某(另案处理)赌场附近时,周某某向俞某某以外的其他人员分发刀具,要求“炸掉”赌场。后被告人龚某某、金某某、梅某某、徐某某等人持刀进入黄某某的赌场内,驱赶吓唬赌客,持刀劈砍赌桌,赌客纷纷逃跑,后周某某、龚某某等人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2.2016年11月4日下午,刘某某(另案处理)因亲属张某甲被人追债,遂邀集司某某、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张某甲带离,刘某某、杜某某等人持械与常州夜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在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岠嶂华庭菜市场门口发生对峙,造成道路拥堵、群众围观,后因他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刘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当日17时许,刘某某、孙某某、金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俞某某等人在巢湖市经济开发区“七里香”饭店门口找到该公司职员潘某某、罗某某、张某乙、谢某某,刘某某遂指挥俞某某等人对潘某某等四人进行殴打,造成四人人身不同程度损伤,后刘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乙、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江苏省宜兴市东郊花园小区一期11幢108室出租房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7月4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押回重审。
被告人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本院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后,被告人龚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起上诉,不愿意接受原有处罚,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对其从宽处理。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附:
被告人龚某某、俞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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