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大检检一诉刑抗〔2020〕2号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2刑初19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余某某上诉,应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本院原量刑建议适当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余某某三人行至蚌埠市禹会区鼎元府邸小区工地,将17号楼附近存放的电缆线偷走,后到秦某某、顾某某(已另案处理)夫妻共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获利300元,三人平分。经鉴定,电缆线的价格合计为4153元。

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余某某三人行至滁州市全椒县十谭工业园南大光电工地,将施工用的电缆线偷走,后到秦某某、顾某某夫妻共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获利100元,三人平分。经鉴定,电缆线的价格合计为2032元。

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余某某三人驾驶皖CHV723面包车行驶至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以撬别门锁的方式进入两处存放电缆线的仓库,将粗电缆线用钳子剪成一至两米的小段,连同细电缆线一并搬至面包车上,后逃离现场。4时59分,彭某甲与秦某某电话联系,后三名被告人驾车赶到秦某某、顾某某夫妻共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获利15000元,三人平分。经鉴定,电缆线的价格合计为40565元。

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且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缴纳罚金。

对余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故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给予了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原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被告人余某某上诉导致原判决量刑畸轻,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时其也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余某某上诉,应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撤销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按照原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综上所述,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2刑初197号判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由于被告人余某某上诉,应当视为其撤销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按照原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余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同一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