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以(2020)新2222刑初4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灵某、杨某某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判决:被告人灵某犯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宣告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帮助被告人灵某联系他人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不符,对于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应严厉打击,故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有误。
综上所述,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判决适用免予刑事处罚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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