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河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以(2020)鄂068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在公诉机关提出的幅度量刑建议最低刑期判决,但在被告人刘某某违反认罪认罚具结协议,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述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已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五万元的幅度量刑建议。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的最低刑期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依据认罪认罚从宽获得从轻处罚后,仍提出上诉,明显违背了具结,罔顾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效力。据此,公诉机关原量刑建议基础已不存在,量刑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因刘某某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具结效力,量刑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一审法院根据原有事实作出的判决量刑畸轻,导致罪责刑不适应。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7日
附: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静海区**镇**街**排**号家中,联系方式: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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