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萧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322刑初19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周某某虽然为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办理报名及交纳考试费用计7500 元,但并不能借以否定其用科目一考试虚构科目四考试的事实,其主观上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际占有了被害人的这部分钱财;同时对于三名被害人而言,其均认为系科目四考试,其主观心理状态仍然是被欺骗的性质,客观上也失去了对该部分钱财的控制权,且驾照考试系一个整体,不能人为的割裂,不能因为某一部分的实际交费而掩盖被告人整体上实施诈骗的本质。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诈骗数额应当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诈骗手段骗取的财物的价值,而非实际获取的经济利益的价值。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主观上所要取得的钱款是全部的“考试费用”,而非扣除某一项考试后的费用,其为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办理报名及交纳考试费用计7500 元系其实施犯罪所必须支出的犯罪成本,不能因为犯罪成本的出现就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如果没有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是不会同意支付虚拟考试费用的,因此该7500元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综上所述,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刑初191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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