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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孟昭滨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抗诉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诉刑抗〔2017〕6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刑初32号书对被告人孟昭滨涉嫌故意杀人、王某某涉嫌窝藏一案,以被告人孟昭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孟昭滨的量刑,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17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孟昭滨、王某某及被害人左某某受唐轶之邀,至天津市北辰区王庄村蒙古情烤羊腿饭店聚餐。四人就餐、饮酒的过程中,被告人孟昭滨与被害人左某某言语不睦,发生口角。被告人孟昭滨将羊肉串的竹扦子扔在餐桌上,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继而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孟昭滨取出所带尖刀,持刀捅刺被害人左某某的胸部、腹部、肩部等部位数刀,致被害人左某某死亡。被告人孟昭滨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被告人孟昭滨至被告人王某某的租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华铭公寓B304号藏匿。2017年1月2日,公安民警在该住地将被告人孟昭滨、王某某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昭滨与被害人左某某虽初次相识,素无恩怨,但在酒后仅因口角,即持刀杀人,连续捅刺被害人身体,致其死亡,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孟昭滨作案后,没有积极抢救伤者,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匿,期间虽经他人劝说,拒不投案,主观恶性深。案发后,被告人孟昭滨及其亲属没有对被害方予以任何形式的民事赔偿,亦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认为,左某某无辜被害身亡,其父母老无所依,人财两空,现判罚无法慰藉死者在天之灵,生者在感情上亦无法接受,同时被害方没有感受到判罚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所述,判决仅以被告人孟昭滨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据不足,量刑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昭滨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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