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白检公诉诉刑抗〔2019〕4号
白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甘0402刑初89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该判决量刑畸轻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被害人共计186000元,属于数额巨大,其法定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每增加六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被告人张某某诈骗186000元,且未得到被害人谅解,应当在五年以下予以量刑,即便是考虑被告人张某某认罪,并且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也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且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达186000元,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也不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虽然被告人张某某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不属于怀孕的妇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白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甘0402刑初8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属于适用缓刑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数额巨大,且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白某某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量刑畸轻,适用缓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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