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西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以(2020)鄂02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审判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后又提出上诉不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判决对张某某的量刑不适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6年以上6年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二万元。张某某对具结书上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表示无异议。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某某认罪认罚的情节,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该案在事实及其他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张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以认为自己系有证经营、具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表明其在一审判决后不认罪认罚,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浪费了诉讼资源,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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