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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杜某某开设赌场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古检公诉刑抗〔2020〕2号

古田县人民法院以(2020)闽09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杜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判决:以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2020年7月10日杜某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决,适用缓刑。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属于认罪不认罚,原判决已不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知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表示认罪认罚,同意本院提出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刑量刑建议。一审判决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在最低档对杜某某判处刑罚,但杜某某在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有利结果后,在全案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违背诉讼诚信原则,对原来协商的量刑建议表示反悔,以要求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实质上否认了其对本院作出的认罪认罚承诺,其自愿认罪认罚失效。因此,被告人杜某某不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原刑罚已不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综上所述,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

2.证据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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