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雨检一部诉刑抗〔2019〕23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50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先前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执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理由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一审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并未就本案是否转换庭审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履行相关的程序性事项,开庭时并未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未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一审判决未援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亦未说明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由,导致被告人何某某在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丧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7项、第十条第39项、49项的规定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在2019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