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20)琼9027刑初63号书对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刑事判决书中刑期计算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据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材料,本院能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刑期折抵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即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刑期计算时应以被告人实际羁押的日期作为刑期起始日期,刑事判决书中判决“即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存在错误,应改为“即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符武辉
检察官助理:林榆程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