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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郭涛、李慧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泉检二部诉刑抗〔2020〕6号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刑初21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郭涛、李慧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判决:判处郭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李慧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李慧康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慧康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被告人李惠康又当庭认罪,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慧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郭涛、李慧康,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阜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不应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附:

被告人郭涛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慧康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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