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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张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安滑检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滑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河南滑县**乡**村人,住滑县新区**小区1,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84********,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滑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新区**小区。

申诉人张某某因其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安滑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不起诉决定审查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申诉人张某某作为人民警察,未正确履行其职责,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其案件性质、悔罪态度、犯罪情节等作出安滑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本院安滑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不起诉决定。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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