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7号
申诉人丁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57********,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灌南县**镇**幢**单元**室。
申诉人丁某甲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以(2018)苏0724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于2020年6月18日以书面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8年2月21日2时许,被害人丁某乙因怀疑被告人潘某某(二人系情人关系)与其他男性关系暧昧,进而在其位于本县**镇**家属区**单元**室的住处辱骂、殴打潘某某,潘某某持匕首反抗刺伤丁某乙胸部,后丁某乙离开住处死于**镇**路与**路交叉路口。经法医学鉴定,丁某乙系刺器刺戳心脏致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并拨打110电话向灌南县公安局投案。灌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构成自首、且有防卫过当等情节,
申诉人丁某甲的申诉理由如下:1.原审疑点重重,有草菅人命之嫌,本案中潘某某是女性,被害人丁某乙是一个壮年男性,潘某某以一人之力很难杀害丁某乙,可能存在遗漏同案犯。2.原审避重就轻,判刑畸轻,法律适用不当,本案应当定故意杀人罪。3.民事部分赔偿太少,与事实不符,无法可依。
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申诉人提出潘某某系女性,丁某乙是壮年男性,一个女性无法完成杀害壮年男性,且丁某乙被刺伤后能离开现场说明有能力还手,反而选择离开,因此现场应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全部的案件材料,没有发现任何指向本案有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本案系丁某乙主动殴打被害人潘某某,潘某某无奈之下慌乱中持刀戳中被害人丁某乙胸部,丁某乙被刺中跑到路上求救属于人求生本能,其提出申诉理由属于推测,没有任何证据和线索证实。同时本案因丁某乙主动攻击潘某某,潘某某慌乱中持刀刺中被害人丁某乙胸部,被告人潘某某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本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同时潘某某有自首和防卫过当的情节,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属于量刑适当。关于申诉人提出赔偿过少,经审查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系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申诉人丁某甲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决定不予以抗诉。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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