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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冷某某不服不起诉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海龙检五刑申复决〔2020〕Z1号

申诉人冷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501021962********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阜新市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花园**栋**层**座。系周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被害人。

申诉人冷某某因周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海龙检五刑不诉(2020)Z6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6月22日以周某甲和蔺某某在与申诉人冷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及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显示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目的是诈骗申诉人的财产,具有明显的诈骗故意。周某甲的妻子蔺某某对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也共同参与了诈骗申诉人的财物行为,也属于共同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该案。

本院复查查明:2012年1月5日,周某甲成立了海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周某甲、蔺某某各占50%的股份),周某甲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1日,经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周某甲于2013年5月17日将海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装饰集团海口有限公司。2013年8月份左右,周某甲认识了申诉人冷某某,经过几次接触后,周某甲向冷某某介绍其公司的运营情况,并希望冷某某投资入股上海**装饰集团海口有限公司,其可以转让公司40%的股份给冷某某,并让冷某某购买其公司股权,称让冷某某负责公司财务,并向冷某某称可以拿下三亚**酒店2000万的装修工程。

2013年11月28日,按照周某甲的要求,乙方冷某某与甲方蔺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亚豪建材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冷某某以人民币120万元购买蔺某某占公司40%的股权;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违约一方负责赔偿对方损失;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协议生效条件为,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股东会同意双方应于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签订协议前后,冷某某陆续向周某甲银行账户支付转让金或以其他方式出资人民币111万元。在冷某某多次催促下,周某甲委托中介谭某某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因转款内容不符合股权过户有关规定,无法办理过户。2015年6月份蔺某某将办理股权转让所需材料全部取回终止办理。同年7月份周某甲将公司经营场所以人民币40万元转让给**公司,并于同年8月13日将上海**装饰集团海口有限公司更名为海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同时将法定代表人由周某甲变更为蔺某某)后逃离海南。2019年11月4日,周某甲在陕西省眉县汤峪太白山景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复查认为,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证实周某甲向申诉人冷某某说过可以拿到三亚市**酒店2000万元的装修工程,证人周某乙也向周某甲说过有2000万元的装修工程,周某甲向冷某某说有关2000万元的装修工程可以承接,有夸大其词的嫌疑,是想让冷某某入股,其行为是一种欺诈,不能说是一种虚构事实的行为。

二、周某甲没有告诉申诉人上海**装饰集团海口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但申诉人也了解周某甲的公司后才决定投资,并且在投资前,申诉人也有借钱给周某甲的行为,所以周某甲没有告诉公司的经营情况,不能认定是虚构或隐瞒了真相。

三、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周某甲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主观故意。根据上海**装饰集团海口有限公司员工高某某证言证实在申诉人投资入股后,公司结清了原来拖欠公司员工的有关工资等。所以周某甲有将投资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可能。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甲将投资款用于个人其它开销或挥霍。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甲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主观故意。

故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作出的海龙检五刑不诉(2020)Z6号不起诉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维持本院不起诉决定。

本院决定:维持本院海龙检五刑不诉(2020)Z6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官:吴多鉴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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