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79********,汉族,**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蓬莱区**路**号,系刑事案件原案(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
申诉人孙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84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法院判决定性错误、重罪轻判、认定立功错误,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4日20时48分许,吸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蓬莱市**路由东向西行超速行至蓬莱市**小区**附近,与前方顺行孟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先后与由西向南右转弯王某乙驾驶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停在**广场内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鲁******号小型轿车被撞后失控与停在**小区路边的鲁******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事故造成鲁******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甲死亡,王某乙、孟某某受伤、四辆车损坏。经鉴定,王某甲系胸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挤压,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王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孟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次日被民警抓获。
王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系立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定性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检察机关原决定,不提请抗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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