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平凉市某公司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平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平凉市公司地址平凉市崆峒区**中路**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男,汉族,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011972********,住平凉市崆峒区******单元**室。系原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回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011966********,住平凉市崆峒区**巷**号,系平凉市某公司十六项目部负责人。

申诉人平凉市某公司因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不服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崆检刑不诉(2019)12号不起诉决定书,以原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依法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复查查明:平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马某某以有关系能拿到新疆煤田地质局161地质队的油气田项目为由,与平凉市某公司十六项目部经理丁某、副经理李某某口头协商,由十六项目部出资,马某某利用关系跑项目,之后将该项目再转包或介绍给别的公司承建,双方赚取信息费(介绍费),利润双方各占50%,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十六项目部共支付给马某某130万元用于跑项目。2016年11月4日,李某某代表十六项目部与马某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承建新疆煤田地质局161地质队的价值5000多万元的油气田项目工程、利润分配等事项。2017年9月20日,十六项目部派员去新疆考察该项目时发现被骗。经查证,马某某将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董某某、黄某、胡某某、赵某某等人的债务及挥霍消费。

本院复查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在本案中,马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现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指向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崆峒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一)项之规定,维持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