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玉检公一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廖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62********,汉族,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系原案被害人同胞兄弟。
申诉人廖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46********,汉族,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系原案被害人同胞兄弟。
申诉人廖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64********,汉族,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系原案被害人同胞兄弟。
申诉人廖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68********,汉族,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系原案被害人同胞兄弟。
被申诉人廖某戊,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62********,汉族,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因廖某己被廖某戊故意伤害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博检公诉刑不诉[2019]54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1.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廖某戊,却又不起诉;2.被害人廖某己被锐器攻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害身亡,这一锐器是廖某戊用的刀;3.廖某戊故意用刀砍廖某己倒地身亡,应符合起诉条件;4.廖某己无缘无故入屋砸坏廖某戊家的橱柜、锅、碗等物折价的损失也是微小,不致动刀将廖某己砍死;5.博白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书还未送达被害人家属,廖某戊就已回到家中。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1.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撤销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博检公诉刑不诉[2019]54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廖某戊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2.责令廖某戊赔偿伤害致人死亡的一切费用给受害人家属。
博白县公安局移送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事实:
2019年3月6日23时许,廖某己持刀、木棍到廖某戊家,随意打砸廖某戊家一楼厨房的橱柜、锅、碗等物品,廖某戊在二楼听到打砸声后开门出来阻止。廖某戊下到一楼与廖某己发生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廖某戊抢过廖某己手中的钩刀将廖某己砍倒在地,致廖某己死亡,同时廖某戊也被廖某己打伤。经法医鉴定,廖某己是被他人使用锐器攻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廖某戊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廖某己虽然是被他人使用锐器攻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但是廖某戊如何受伤以及廖某己在什么情形下被致死等事实,无法进一步核实。本案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无法得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唯一性结论。因此,博白县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博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廖某戊决定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依法对廖某戊提起公诉的申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申诉人申诉请求责令廖某戊赔偿伤害致人死亡的一切费用给受害人家属,不在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博检公诉刑不诉〔2019〕54号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四十条 对于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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