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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张某某、边某某等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1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91960********,汉族,农民,住凉城县**镇**村。系被害人

申诉人边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191961********,农民,住凉城县**乡**村,系被害人。

申诉人云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91968********,无固定职业,住凉城县**镇**街**组**户,系被害人。

申诉人某某、边某某、云某某因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王某某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刘某某、赵某某是朋友,经刘某某、赵某某介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识了某某乡某某行政村村民边某某。2019年2月份,王某某想在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包地种玉米搞养殖。边某某答应帮王某某包地收了王某某5000元现金,并说他们也在某某村包地种柳树,承包了三年,合同到期了。后边某某多次领王某某去某某村与协商包地的事,没有包成。同年4月份,王某某通过某某村委会在某某村与村民承包耕地260亩,其中包括边某某、云某某、张某某种竹柳的58亩地。在与村民签订合同前,行政村会计孙某某打电话问云某某“你们在某某村承包的土地到期了,地咋呀,你们包不包了,要包先紧你们包,要是不包村民就包给别人了。据在场村民胡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6人证实“云某某当时说地不包了,树也不要了,谁包就包个哇”。随后王某某与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雇人用挖掘机、装载机平整土地,在王某某推地里的柳树苗之前和推开地后,让孙某某分别给云某某、边某某打电话,征求地里的柳树咋处理呀,据云某某、边某某证实,二人均未明确表态。经查,王某某损毁边某某等人种植的竹柳苗26.7亩,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造成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224.28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现未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不能确定有财物毁损价值达到2242800元的后果。凉城县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受理申诉案件后承办人通知凉城县公安局调取相关证据仍未取到充足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凉城县检察院作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存疑不诉的决定正确,应当维持。

综上,本院决定维持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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