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公一刑申复决〔2020〕8号
申诉人张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镇**村。
申诉人张某某因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不服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蒙检公诉刑不诉〔2019〕53号对王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0日向蒙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蒙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2日11时许,蒙阴县**服务站**王某某,在服务站办公室因琐事与职工赵某某发生争吵,并将赵某某推倒致伤,后赵某某住院治疗。3月13日6时许,赵某某在蒙阴县中医院病房被发现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系因肥厚性心肌病导致猝死。精神紧张、情绪压抑等精神心理因素构成赵某某肥厚性心肌病猝死的诱因。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蒙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维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蒙检公诉刑不诉〔2019〕53号对王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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