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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张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榕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8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73********,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社区**号,系本案被害人。

申诉人张某某因黄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梅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3时许,朱某某打电话让罗某某到闽清县三溪乡中铁十七局三鼓项目拌合站讨薪,罗某某驾驶闽A*****白色起亚小轿车停在拌合站搅拌楼下料桶出口位置和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罗某某、疏某某被项目部人员打伤。白某某在项目部工作群看到搅拌楼底下停着一部小车,遂通知闫某某、张某某带人到闽清县三溪乡三鼓项目拌合站。次日凌晨1时许,闫某某、张某某召集各自项目部工作人员到闽清县三鼓项目拌合站。到达拌合站后,白某某、闫某某指挥现场人员对拌合站搅拌楼下的闽A*****白色起亚小轿车进行打砸。后又与张某某起冲突,白某某、闫某某指挥黄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黄某某用脚踢张某某腿部。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2019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传接受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赔偿申诉人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并取得申诉人谅解。

本院复查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申诉人张某某的重伤部位没有直接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申诉人损失、取得申诉人谅解等情节,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黄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维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梅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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