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鞍检刑申复决〔2020〕7号
申诉人张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381980********,汉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电话1894120****。
申诉人张某某因重婚罪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申诉人不服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贾某某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后贾某某又与李某某发生婚外情,并与李某某育有一子的事实存在。
本院复查认为,贾某某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后贾某某又与李某某发生婚外情,并与李某某育有一子的事实存在。但贾某某和李某某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和李某某的行为涉嫌重婚罪。
本院决定:维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