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乌新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新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本市**路**巷**号独楼**号。
申诉人曹某某因非法经营罪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申诉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不服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19]20号不起诉决定书,请求检察机关撤销存疑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陈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未获得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无小额贷款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开展质押车辆、抵押车辆登记证书的贷款业务。共计447笔业务,合计向他人贷款3381 4030元人民币,共计收取费用442 1261元人民币,并为收回贷款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其间申诉人曹某某担任业务组长,旗下有数名业务员从事该业务。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曹某某参与陈某某等人开展的在无经营资质情况下,车辆质押贷款业务。目前虽只判决所经营的447起业务中的22起犯罪事实中曹某某未参与,但其他425起事实中申诉人曹某某是否参与使用威胁等手段索取剩下的的钱款,尚未查实,其犯罪证据存疑。
本院决定:维持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19]20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